日本有、台灣沒有的擔保物權:「先取特權」

日本有個台灣沒有的擔保物權,那就是日本民法的「先取特權」。
什麼是先取特權?
根據日本《民法》第 303 條,先取特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也就是說,法律直接賦予特定債權人優先受償的地位,不一定需要當事人事先約定,也不一定需要辦理設定登記。
五種「一般先取特權」
日本《民法》第 306 條規定的一般先取特權:
- 共益費用: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 雇用關係:因雇用關係產生的債權,例如工資。
- 子女監護費用:因子女監護所產生的費用,例如養育費。
- 葬式費用:為舉辦葬禮所需的合理費用。
- 日用品供給:供應債務人及其同居親屬生活所需日用品的相關債權。
其中「子女監護費用」是 2024 年家族法修正新增、2026 年 4 月施行的項目,目的是讓養育費更容易確實取得。
台灣呢?
台灣民法並沒有完全對應的「先取特權」制度。不過,台灣也有其他法定優先受償的規定,例如《海商法》的海事優先權、勞工債權的優先受償,以及稅捐優先權等,只是法律架構不同。
但說實話,
這件事情,
沒人在乎。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