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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看懂日本 Vol.8

台日雙國籍者,成年後到底需不需要「選國籍」?

文/行政書士 吉田 翔
台日雙國籍者需要「選國籍」嗎?

台日雙國籍者,成年後到底需不需要「選國籍」?身為台日混血、也是日本行政書士,這個問題就交給我來回答,給各位法律上最精確的答案。

先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外国の国籍を有する日本国民は、外国及び日本の国籍を有することとなつた時が十八歳に達する以前であるときは二十歳に達するまでに、その時が十八歳に達した後であるときはその時から二年以内に、いずれかの国籍を選択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國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具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如果在 18 歲以前同時取得外國及日本國籍,應於年滿 20 歲以前選擇其中一國國籍;如果是在年滿 18 歲以後才取得,則應於取得之日起 2 年內,選擇其中一國國籍。)

「日本不承認台灣,所以不用選國籍」?

之前看到很多影片或文章都是這樣回答這個問題。這個說法,其實不夠精確。

首先,日本《國籍法》第 14 條的條文本身,並沒有寫「日本承認的國家」才算。而法務省也明確說明,一個國家無法決定某個人是否具有另一個國家的國籍。是否具有台灣國籍,首先仍然是依照台灣的法律來判斷。

日本在行政上處理台灣相關的身分、文件或國籍問題時,確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處理方式,但這和「台灣國籍不算外國國籍」是完全不同的問題。法務省在國籍確認相關說明中,也特別提到「台湾出身者の場合は複数の書類・資料」,也就是台灣出身者在特定的國籍確認程序中,可能需要多份文件、資料來確認。

所以,「日本承不承認台灣」跟「台灣國籍在日本法律上存不存在」是不一樣的。

如果我真的同時具有日本+台灣國籍呢?

如果客觀上你確實同時具有日本國籍與外國國籍,就會進入《國籍法》第 14 條的國籍選擇制度。也就是說,法律上確實存在「選擇國籍」的義務。

那麼,如果不選呢?

《國籍法》第 15 條規定,法務大臣可以對沒有履行國籍選擇義務的人進行「國籍選擇的催告」。收到催告後,如果仍然沒有在一個月內選擇,原則上才會產生喪失日本國籍的效果。

而法務省在令和 3 年(2021 年)公開的資料中明確記載:「これまで法務大臣による国籍選択の催告がされたことはない。」(到目前為止,法務大臣從未實行過國籍選擇的催告。)也就是說,法律上存在這個制度,但截至該資料所記載的時點,法務大臣從未實際進行過國籍選擇的催告。這就是法律上的制度與實際行政運用之間的差別。

那如果我選擇日本國籍呢?

《國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允許透過「選擇日本國籍的宣言」表示選擇日本國籍。但做出該宣言,不代表台灣國籍會馬上消失。《國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做出選擇宣言的日本國民「外国の国籍の離脱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應努力脫離外國國籍)。

法務省也明確說明,選擇日本國籍的宣言是否會導致外國國籍當然喪失,要看該外國自己的法律。而台灣這邊,國籍的喪失要依照台灣《國籍法》的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處理。另外,法務省也表示,即使之後仍然沒有實際脫離外國國籍,日本國籍的選擇也不會因此失效,也不會當然受到刑事或行政上的處罰。

真正精確的答案

台日雙國籍者,不是因為「日本不承認台灣」就當然不需要選。如果法律上確實同時具有日本及外國國籍,原則上就存在國籍選擇義務。

但另一方面,「法律上有國籍選擇義務」和「實際上會被日本政府要求你立刻選擇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所以,台日雙國籍問題不能簡化成「不用選」,也不能簡化成「成年後一定馬上要放棄其中一個」。真正法律上的答案,會比網路上的一句話複雜得多。

用法律看懂日本。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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