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限制、無:台灣與日本「行為能力」的分類方式

講到「行為能力」,台灣跟日本的用語也有點不一樣。
| 台灣 | 日本 |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沒有特別的名稱)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制限行為能力者 |
| 無行為能力人 |
台灣:三種行為能力
台灣民法會很明確地把人分成「完全」「限制」「無」三種行為能力。
日本:以「制限行為能力者」為核心
日本則不是這樣把人直接分成三個等級,而是以「制限行為能力者」作為核心概念。日本民法上的制限行為能力者,包括未成年者、成年被後見人、被保佐人,以及經家庭裁判所審判的被補助人(日本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0 款)。
所以日本法看起來比較像:「原則上大家都有行為能力,只是有些人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台灣則比較有「你到底是哪一種行為能力人?」的感覺。
同樣是在處理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兩邊的分類方式卻不太一樣。
但說實話,
這件事情,
沒人在乎。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