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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在乎的台日法律差異 ⑧

完全、限制、無:台灣與日本「行為能力」的分類方式

文/行政書士 吉田 翔
台日「行為能力」的分類(插畫:吉田翔)

講到「行為能力」,台灣跟日本的用語也有點不一樣。

台灣日本
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特別的名稱)
限制行為能力人制限行為能力者
無行為能力人

台灣:三種行為能力

台灣民法會很明確地把人分成「完全」「限制」「無」三種行為能力。

日本:以「制限行為能力者」為核心

日本則不是這樣把人直接分成三個等級,而是以「制限行為能力者」作為核心概念。日本民法上的制限行為能力者,包括未成年者、成年被後見人、被保佐人,以及經家庭裁判所審判的被補助人(日本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0 款)。

所以日本法看起來比較像:「原則上大家都有行為能力,只是有些人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台灣則比較有「你到底是哪一種行為能力人?」的感覺。

同樣是在處理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兩邊的分類方式卻不太一樣。

但說實話,
這件事情,
沒人在乎。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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