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要先訴願嗎?台灣「訴願先行」與日本「自由選擇」

如果你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要怎麼辦?
台灣:原則上「訴願先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台灣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節錄)
簡單來說:行政處分 → 訴願 → 行政訴訟。要先讓行政機關重新檢查一次自己的決定。
日本: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
日本以前也稱「訴願」,現在稱為「行政不服申立て」,其中主要的程序是「審査請求」。
処分の取消しの訴えは、当該処分につき法令の規定により審査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おいても、直ちに提起することを妨げない。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即使依法可以對該行政處分提出審查請求,也不妨礙立即提起撤銷處分之訴)
所以日本原則上可以「行政處分 → 審査請求」,也可以「行政處分 → 行政訴訟」。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時,仍可能要求先經審査請求(審査請求前置)。
兩種救濟,兩種功能
有趣的是,訴願和審査請求,是行政權自己重新檢查行政權的決定;行政訴訟,則是由法院作為第三者來審查行政權。
兩種制度,其實是在處理不同的救濟功能。
但說實話,
這件事情,
沒人在乎。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