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叫「侵權行為」,日本叫「不法行為」:民法第 184 條與第 709 條

法律系最喜歡的條文來了:台灣《民法》第 184 條與日本《民法》第 709 條。這兩條講的,就是大家熟悉的「侵權行為」。但有趣的是,台灣叫「侵權行為」,日本叫「不法行為」。
台灣: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台灣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第 1 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通說認為,這裡不以侵害「權利」為限,也可以保護權利以外的利益。
日本:民法第 709 條
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って他人の権利又は法律上保護される利益を侵害した者は、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
日本民法第 709 條(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本的條文直接寫了:「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這段文字是 2004 年民法現代語化時加入的,把過去判例已經承認的保護範圍寫進條文裡。
叫「侵權」準確嗎?
看到這裡,不禁會覺得:既然侵害的未必都是「權利」,那叫「侵權行為」好像有點不太準確?
叫「不法行為」,好像更符合這條規定的實際內容。畢竟說到底,還是離不開「不法性」(違法性)的判斷。個人淺見。
但說實話,
這件事情,
沒人在乎。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請洽詢律師。
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